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解除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校行研字〔2019〕17号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教育、引导、警示学生,加强并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在校期间受违纪处分的研究生视其处分期内表现,符合本规定者可在处分期满予以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不得解除所受处分;
(三)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者。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受处分后,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并达到以下条件者,期满后,可申请解除所受处分:
(一)受警告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无违纪行为发生,自动解除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期满,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发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处分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由研究生所在班级班长、负责考察的辅导员、导师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
(四)学校决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由研究生院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四、研究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毕业后如在学习、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可凭相关佐证材料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研究生在申请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六、处分解除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对研究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港、澳、台研究生自2021级起参照此规定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中医药大学解除研究生违纪处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