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惩条例(试行)
校行研字〔201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湖南中医药大学章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和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分为以下五种: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嘉奖;
(四)记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获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学术之星”等荣誉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设研究生奖学金。对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年按《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突出成绩者;
(二)执行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表现突出者;
(三)在学习、实习及参加科研、医疗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四)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五)在抢险救灾、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抢救人民财产等方面事迹显著者;
(六)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尊师爱友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第八条 奖励程序:
(一)口头表扬由二级培养单位科教部门决定;
(二)通报表扬由二级培养单位决定、行文;
(三)嘉奖、记功由二级培养单位科教部门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复核,学校批准并行文;
(四)授予荣誉称号由研究生院申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行文。
第九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颁发证书、奖品(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事迹载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违法、违纪、违规,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及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期限;
(二)严重警告,6个月期限;
(三)记过,6-12个月期限;
(四)留校察看,6-12个月期限;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处分未解除不具备评先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二)受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未解除不得担任各级研究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免去其职务;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且未解除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四)研究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研究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起。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解除研究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申请到期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研究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研究生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院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寄给家长或生源地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再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后果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五)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学校违纪违规的事实对研究生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有效依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研究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需要司法机关提供材料的应有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或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仲裁、决定、复议等鉴定性结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由二级培养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举证并由相关部门认定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复核;研究生院根据本条例规定,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将意见通过处分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研究生本人,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经研究生确认无异议,报学校审查批准,下达处分决定书。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培养单位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
第十九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在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处分文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可通过以下5种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由二级培养单位科教部门或研究生院相关人员将处分文书直接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签字(一式二份),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研究生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受处分研究生已离校的,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文书邮寄给研究生。
(四)公告送达。学校在受处分研究生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处分文书的主要内容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处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五)电子送达。学校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处分文书的送达媒介。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及时在校内橱窗或网上予以公布,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第四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五日以下(含五日)行政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五日以上行政拘留者,视情节、性质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校园(含公寓)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学生宿舍(公寓)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起哄闹事,经劝告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者乱扔玻璃瓶等物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此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异动、就业、评优评奖、处分等以上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期间私自进入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下河流游泳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二)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他人智力成果,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社会实践、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团内推优、评先评优、评选各类奖助学金等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学籍异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
(六)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租售、涂改、冒领、偷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他人签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和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诽谤、威吓、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并谋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以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技术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宪法、违反社会道德和其他有害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或有价值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七)故意篡改、删除、增加或破坏他人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损失者,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处理;
(八)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陪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
1.凡打人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聚众滋事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伤害或者打架斗殴中使用刀、枪、棍棒等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实施伤害或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提供管制刀具、枪械或者造成人员轻微伤以上、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侮辱、殴打、报复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凡请人来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聚众滋事,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或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放哨、窝藏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分赃、销赃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同盗窃,参照本条一款处理;
(三)捡拾他人有价证卡,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擅自消费使用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者,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物品现市场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破坏公物,造成5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500-1000元损失,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价值在500-5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中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校内宣传推介、组织引导研究生参与校园贷,特别是“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校园贷或利用研究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研究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责任人,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乱贴、擅自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扰乱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占用研究生宿舍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研究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凡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宿舍同学有明显异常言行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寑室其他成员知情不报或谎报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学生宿舍饲养宠物且不听劝告进行处理者,收缴宠物;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甚至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与非配偶发生性行为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生育者,除按照国家和属地政府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猥亵、调戏、侮辱、滋扰他人或者实施性骚扰行为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凡有偿陪侍、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或其他违禁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或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从事或者参与其他其它有损大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给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8-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11-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14天以上者,根据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相应处分;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考核(考试和考查)纪律或考核作弊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考核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核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核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核违纪及作弊情节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认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校规做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则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港、澳、台研究生自2021级起参照此规定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2.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