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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关注: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校行研字〔201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研究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研究生申诉事项。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常务委员、临时委员、列席代表组成。常务委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研究生院、发展改革处、科技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及相关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由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申诉人本人导师及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不得担任;列席代表由学校法律顾问担任,不具有表决权。具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为9-13人,且为奇数。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科长担任,总管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研究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 可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研究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研究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研究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并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者;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4.超过了申诉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参加复议会议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复议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对参加复议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 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议结论提交至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申诉复议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复议决定书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做出变更的,须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在复查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可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幅度单位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港、澳、台研究生自2021级起参照此规定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