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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关注: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行研字〔202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二)申请自主创业或自愿入伍的;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属于第五条(二)情况的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按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学校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所有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二级培养单位将无故未注册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提前达到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最长学习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831日。

    第十二条究生院于每年9月份对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开展学籍清理工作。

    (一)超学制研究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延长学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二级培养单位审批;

    (二)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同意延期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师、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注意跟踪超学制的研究生学习进展情况,督促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于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1年向其发出书面学业警示。对于超学制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享受任何奖助学金待遇。

    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七条究生在学校、二级培养单位学习期间,不得随意离校(院),因故离校(院)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院)。研究生在法定节假日应按学校及二级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离校(院)、返校(院)、报到。

    研究生因病请假,需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导师同时签署意见批准。

    研究生如需请事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

    研究生每学期请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周,如超过4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二级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因公出国(境),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至研究生院办理审批手续,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习,如因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学科专业调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条件及程序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专业、导师变更管理办法》。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如因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申请条件及程序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专业、导师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研究生转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报省教育厅确认,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二)研究生转入: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对于研究生转学情况,我校将予以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在短期内不能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自主创新创业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怀孕生育的,视情况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的、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在读研究生自行联系出国学习的,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户籍、档案不变更。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研究生休学时已缴纳所在学年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学校统一安排的实践、实习。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

    (五)新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要求,经导师、二级培养单位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报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按《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手续,经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培养单位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二级培养单位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2次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继续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退学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研究生各项权利,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级研究生起施行,2019级之前的研究生仍按《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行研字〔201718号)文件执行,港、澳、台研究生自2021级起参照此规定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