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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7年06月24日        来源:         作者:        关注:

     

    湖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行研字201613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16720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

    校院两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占据重要位置。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即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部署,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认真履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努力做到职责明确,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管理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效能和管理水平,为研究生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开创我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整体规划和制定相关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情况,协调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有关的管理制度,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导师在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要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

    第六条 导师对所带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心理健康情况负责。导师负责对研究生进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与管理,尤其是对派出校外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的研究生,要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与法纪教育,并督促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导师需掌握研究生的心理健康动态,发现异常应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汇报。

    第八条 遭遇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需在2小时内通知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生家长,危机事件干预中导师具体职责参见《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细则》。

    第九条 若由于导师责任导致危机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及干预,造成不良后果者,减少该导师当年或次年招生指标。

    第三章 二级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分析、掌握本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动态,有效地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对研究生导师履行心理健康教育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制定有关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培养,定期组织研究生导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导师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第十五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需设立研究生心理专干,研究生心理专干随时掌握全院研究生心理状况。每月定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后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心理健康情况档案。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进行关注,一级(非常严重)、二级(严重)和三级(一般),每月进行跟踪报告。

    第十七条 遭遇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二级培养单位需在2小时内报告校保卫处、研究生院、校学生工作处(部)等有关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危机干预中具体职责见《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安全教育,把握研究生热点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部门及学校党委、行政关于研究生心理健康工作的各项决定。

    第二十条 负责建立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制定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构建起既有科学性、前瞻性、先导性、激励性,又有我校特色的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研究生的心理健康动态,及时处理研究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研究生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硕连读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681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