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术之星奖学金、推荐免试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奖助学金等构成。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或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助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可根据评审奖项需要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申报、材料核查、初评材料公示及材料提交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本人申请。申请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的申请基本条件,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初评与公示。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名额,负责对本培养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名单后,将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审定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领导小组将审定合格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需要上报的,按要求将名单及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项目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每年秋季学期评选。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该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关系转至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得奖励的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
1.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位必修课程各门成绩合格。
2.研究生三年级学生参评需完成开题,并且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湖南中医药大学”(含直属附属医院,下同)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专业学位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正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硕士研究生为编委及以上(科普类著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博士研究生为副主编及以上(科普类著作,为主编);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4.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有效完成人或二等奖前七名或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效完成人。
上述所获成果必须与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相关,本办法中的学术论文指在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各类“会议纪要”“综述(CSCD扩展库及以下级别期刊)”“书评”等方面的论文。
第十六条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报到注册者;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六)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十七条 名额分配
1.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审定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2.名额分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占总名额的40%,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占总名额的60%;博士研究生不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按一级学科划分名额。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有关证书、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就及其它获奖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提供佐证材料须以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身份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关系转至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该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基本修业年限发放。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毕业时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度发10个月(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缴清学费、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暂停或取消发放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1.在学制期限内,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2.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保留学籍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学籍后,发放国家助学金。不按期回国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4.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5.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已解除处分者除外),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第三节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每年秋季学期评选。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关系转至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多次参评,但对已获得奖励的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
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15000元,奖励比例2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12000元,奖励比例5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30%。
(二)硕士研究生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奖励比例6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30%。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4000元,奖励比例6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30%。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学术、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
5.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参评需完成《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手册》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参评需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习且各门成绩合格;研究生三年级学生参评需完成开题,并且中期考核成绩合格。
6.本办法中的学术论文指在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各类“会议纪要”“综述(CSCD扩展库及以下级别期刊)”“书评”等方面的论文。
(二)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在校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警告及以上校内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报到注册者。
(三)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者,暂停发放或停发学业奖学金:
1.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复学后可补发。
2.研究生提出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退还。
(四)评选方式
1.一年级研究生:除学术成果非常突出者外,原则上: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同一一级学科内入学初试(英语加专业基础)成绩总分排序进行评选;
(2)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生按同一一级学科内入学初试成绩总分排序进行评选;专业学位硕士生按同一专业类别内入学初试成绩总分排序进行评选;
(3)本硕连读学生:根据其本科阶段各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排序进行评选;
(4)申请考核博士生及硕士推免生(不含本硕连读学生):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二、三年级研究生
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日常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项加权(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按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第二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十条 名额分配
(一)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全校在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并结合各二级培养单位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指标如数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各学科特点、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培养质量以及对学校核心竞争力的贡献度等因素,名额分配适当予以倾斜。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有关证书、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就及其它获奖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提供佐证材料须以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身份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
第四节 学术之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术成果丰硕、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每年在秋季学期评选。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参评,但已获得奖励的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术之星奖学金奖励名额及标准为:
1.学术之星奖10名,每名10000元。
2.学术之星提名奖10名,每名5000元。
第三十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学术态度端正。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术之星奖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
(一)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药学类研究生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单篇影响因子≧4.0);医护类研究生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单篇影响因子≧1.0)或在 CSCD期刊(核心库)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二)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唯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三)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有效完成人或二等奖前七名或三等奖前三名;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效完成人。
(四)主编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
(一)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药学类研究生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医护类研究生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 CSCD期刊(核心库)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社科类研究生在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二)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唯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以上(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三)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有效完成人或二等奖前七名或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效完成人。
(四)做为副主编及以上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读期间不得参与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解除处分者除外)。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四)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六)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报到注册者。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论文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SCI、SSCI期刊还须提供国家授权查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选、宁缺毋滥、经费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十条 学术成果的认定
(一)本办法中的学术论文指在学术期刊的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各类“会议纪要”“综述(CSCD扩展库及以下级别期刊)”“书评”等方面的论文。
(二)SCI、CSCD期刊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目录进行认定;CSSCI期刊依据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目录进行认定;科技核心期刊依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目录进行认定;SSCI、中文核心期刊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目录进行认定。
第四十一条 学术之星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二条 获得学术之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一旦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除全额追回奖金外,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导师若作为获奖研究生的通讯作者或共同作者,将一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节 推荐免试生生活补助
第四十三条 推荐免试生生活补助用于奖励当年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优秀推免研究生(不含本硕连读学生),每年秋季学期评选。
第四十四条 推荐免试生生活补助标准:
一、推荐免试研究生每人10000元
二、直博生每人20000元,直博生与推荐免试研究生不重复奖励。
第六节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
第四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档案关系转至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秋季学期评选。
第四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2000元。具体名额根据每年校财政预算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助: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身体残疾;
3.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烈士子女;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凭当地政府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6.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政府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且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求助供养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凭当地政府部门证明);
9.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凭当地政府部门证明)。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助,已同意申请者,应予以取消:
1.申请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产、车辆或投资失利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十九条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2.有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者;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5.在校期间被发现过度消费情况者。
第五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研究生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按照相应标准提交佐证材料。
第七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社会奖助学金
第五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设立协议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奖助学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择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的研究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增减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不平均分配、拆分指标。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若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行研字〔202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