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和择优选拔原则。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
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校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组成。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设有本科专业的学院成立院长或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的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相关硕士点的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教师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名单及组长联系电话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的操作细则。学院自定的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推免生的名额和条件
第八条 全校推免生人数占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的比例,视当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而定。
第九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身心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4.在校学习期间,前四年课程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同学中名列前茅(具体根据当年推免名额及学生申报情况而定)。
5.无考试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6.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记录。
第十条 若推免生具备第九条中1、2、5和6;且在校学习期间,前四年课程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同学中名列前30%,不具备3或4中之一;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破格推荐,不占各学院名额。
1.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含挑战杯)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且排名第一;或获省级金奖(含大学生英
语竞赛获特等奖)且排名第一。
2.以第一作者在医药相关SCI或EI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1篇以上者。
3.获得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且排名第一。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推免资格者,须签署书面放弃协议,考生签名后院系盖章;排名在其后的学生按照课程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推免生可以跨学院跨学科推荐,使用学生所在 院系推荐的名额。
第十三条 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各院系加强与 “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互相推荐本校 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对方学校为免试生。
第四章 推免生工作的流程
第十四条 推免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提名推选、考核 (跨单位推荐还需通过接收单位考核)后报学校审批。各学院应鼓励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积极、主动联系申报校外单位,研究生院负责出具推荐书、教务处负责出具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在每年6月份之前,对拟 申请推免生的对象进行动员工作。符合推免生条件的申报者可以向所在院系进行联系。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上旬,各院系开始受理学生的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提供有关的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申请材料上交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召开推免生工作小组会议,完成对报名者的初审,按推荐名额拟定入围的候选人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全校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复试。
第十九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对本年度推免生名额的最终审核,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资格审核确认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组织的接收推免生复试,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第五章 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推荐名额的分配,审核推荐名单,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免生工作,并加强对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荐工作,各院系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包括:动员和答疑;协助学生联系申报校外单位;指导学生填报志愿等。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严格按规定办事,坚决抵制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推免生
工作小组应认真受理师生的申诉,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体检不合格者;
3. 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4.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所获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荐工作进行期间,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