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研究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证明,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须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期满,仍不能报到者(不能超过两周);
(三)已怀孕待产,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四)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
第七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申请, 因病申请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和研究生录取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入学前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及缴费收据到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无故逾期 2 周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5 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6 年;本硕连读学生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制为 3 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5年。超过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内不享受在校在籍研究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学习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研究生在法定节假日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注册。
研究生因病请假,需出具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实认定。病假 2 周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和导师同时签署意见批准,两周到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如需请事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请假不超过3天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时批准,3天至1周由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1周至2周由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批准。
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如超过六周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学习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至研究生院办理审批手续,并如期返校报到。
第五章 更换导师、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 如因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可以申请在同一个二级学科内更换导师。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转换专业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的第 1 学期内提出申请,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所申请转换的专业须与原专业属同一个一级学科;接受转换专业研究生的导师同年带教的同一层次研究生数不应超过 3 人(含 3 人),如有特殊情况,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外校的转学研究生。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需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2周(含)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继续休学者以及累计休学时间超过 2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休学后相关规定如下:
(一)休学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户籍、档案不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一般不提倡研究生生育,因特殊原因怀孕生育者,按照休学 1年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2周(含)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提供相关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再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研究生休学时已缴纳所在学年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及学校统一安排的实践、实习。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退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2周(含)内未办理复学手续又未继续申请休学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 2 年者;
(二)因病休学累计 2 年,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四)导师及所在教研室(科室)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经专家组考核,确认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累计超过15 天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或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不满 1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 1 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阶段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博士、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在学校规定的相应期刊发表足够合格论文,可以发给毕业证书,但不能授予学位证书,若毕业一年内论文按规定发表,可以补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所获学分达到应修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学习满 1 学年以上,发给硕士肄业证书;博士研究生完成应修学分且通过中期考核(学术学位)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学位),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博士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处 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 处分细则: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二)受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之日起,本学期内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之前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免去其职务;
(三)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四)党员研究生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团员研究生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教育不思悔改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者;
(四)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违纪证据,干扰、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再犯者;
(六)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其它处分细则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惩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征求导师意见后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发奖助学金,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须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在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共印20份)